9月28日,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《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草案),因管道施工、检修等非突发原因暂停供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。
草案规定,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、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,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、影响区域通知用户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;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。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;因突发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,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,并尽快恢复供气。
此外,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、业务流程、服务承诺、服务标准、收费标准及供用气条件等内容,向社会公示营业网点、营业时间、服务投诉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;接到用户报修,应在24小时内入户维修,接到燃气泄露报告时,应当立即提示用户采取应对措施,并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置。
据介绍,1999年,《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》颁布施行,有力推动了湖北燃气行业的规范管理,保障了湖北燃气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,湖北省燃气用户从138万户增至1281.22万户,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8.4%。但是,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,社会公众对燃气安全和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,国家对燃气管理出台了新政策、新法规,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,需进行修订。
(来源:极目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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